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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作者:卢天秀  更新时间 : 2020-08-14  浏览量:1266

关键词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象牙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初,陈某、曾某及武某、龚某合谋从越南走私象牙进境出售牟利。根据分工,曾某负责联系越南象牙卖家,龚某负责驾驶飞艇从越南运输象牙入境,武某负责在国内海边接象牙并驾车拉至指定地点,陈某负责联系国内买家,同时曾某、陈某还负责在象牙运抵境内后过驳时探路望风。

同年5月13日,国内买家将购买象牙的货款转入陈某指定的账户后,陈某按照曾某的要求将货款转入越南卖家指定的银行账号。随后陈某与曾某一起前往越南芒街,现场查看并过磅订购的8根象牙,看完货后即返回广西东兴市。当晚,按照之前的分工,龚某和黄某驾驶飞艇前往越南驳装象牙并运至北海银滩附近的海边,陈某、曾某则一同乘坐由王某驾驶的桂P牌小轿车前往北海接应,同时赵某受曾某雇请驾驶车牌号为闽D牌的越野车亦前往北海海边接应该批象牙,同车的人员还有武某、曾某某(受援人,曾某儿子)、黄某某。次日凌晨,该两辆车到达北海银滩附近海边后,陈某、曾某、王某将桂P牌小轿车停在路口望风,赵某与武某、曾某某、黄某某等人则在飞艇将象牙运抵海边后驾驶闽D牌越野车到海边驳装象牙。搬完象牙后,曾某某与龚某、黄某搭乘飞艇从海上返回东兴。当日4时许,装完象牙的车辆刚驶离海滩即被缉私民警拦截查扣。同时,闽D牌越野车及桂P牌小轿车上的赵某、陈某、曾某亦被当场抓获,现场查扣编织袋包装的象牙8根。

案发后,涉案的曾某某、王某、黄某3人相继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曾某某于7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鉴定,涉案8根象牙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00万元。

2015年12月26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因曾某某案发时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曾某某进行指定辩护。接到为曾某某进行指定辩护的通知后,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对该案进行法律援助,律所指派卢天秀律师承办该案。

【辩护意见】

在接到指派通知后,主办律师立即到法院复印案件材料并约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整个案件情况。经过对案卷详细研究及与其他律师进行分析探讨,主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曾某某不是本案犯罪活动的组织和策划者,参与本案犯罪程度较小,是被动参与到走私象牙的犯罪活动中,且有自首情节,又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案件,涉案走私价值达200万元,且涉案人数较多,案件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表现在:1、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缺少生活阅历,由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中的重大问题认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2、未成人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模仿性,由于思想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3、未成年人人格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正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出院不定型阶段,他们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教育得当,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处罚不当或放弃挽救,就会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正因为如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到本案,法院不但要根据曾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还要考虑他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监管,以及他本人系初犯、偶犯等情节给予曾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结语和建议】

如何有效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亟须探讨的问题,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家庭的和谐幸福,更关系着祖国的未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除尽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条款外,建议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提高未成年人各方面素质,进一步深化法制教育。(2)提高家长素质,重视家庭环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3)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4)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自身、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未成年人能够更加健康的成长,为祖国的建设作出贡献。


以上内容由卢天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天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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